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支出项目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据。

第二,该扣除凭据符合三性原则:

三性原则就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该扣除凭据可以是内部凭证,也可以是外部凭证,外部凭证不仅限于发票。那么大家就会非常关心哪些支出项目不需要取得发票就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呢,今天,我们把不需要发票就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分析如下: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和国家机关从事的经营业务

《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果收款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向国家机关支付经营所得,不需要取得发票;向个人支付其经营所得,只有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才不需要取得发票

那么什么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呢?《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里要把握两个点,第一必须是提供经营业务,而不是简单的劳务;第二点是额度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什么时候按期纳税,什么时候按次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因此,增值税纳税期限,原则是按期,仅当无法按期时,才可以”按次”进行。实务中,应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以免产生税企争议。

普惠性税收政策中将增值税免税额度增加到10万元,但是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仍然是上限2万元。2万到10万元区间属于增值税免税区间,大家不能误解。

二、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无法取得发票

《办法》规定企业虽未取得发票,但是在汇算清缴前可以换开、补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支付给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差旅补助等,支付的经济赔偿(可计入价外费用开票的除外),需要以工资单、报销领用单、赔偿协议、支付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四、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后,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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