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可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股票发行或者挂牌转让、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有土地出让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担任企业法人、负责人或者高管、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等。
企业哪些违法失信行为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移出?
第一步:更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被列入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或企业其它(即时)信息并公示;
因上述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向工商部门申请开通道更正错误信息;
因上述第四种情形被列入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二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被列入的,须向属地工商局企监科提交: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负责人签字);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无公章的须由经办人签字;
因上述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须向属地工商局企监科提交:
《年报数据更正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上述第四种情形被列入的,须向企业更正违法行为后所在地工商所提交:
1、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通过企业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可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证明文件(如:现场照片、租房合同、租房发票、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上需加企业公章;
第三步:核查移出
因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被列入的,由属地工商局企监科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查企业申报数据,已履行公示义务的,作出移出决定;
因上述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属地工商局企监科收到申请后开放通道,由企业自行进行数据修改,数据修改通道自开放之日起15日后自动关闭,更正企业信息后,作出移出决定;
因上述第四种情形被列入的,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报分局企监科,违法行为被更正后,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