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确保工商股权变更已经完成
二、被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做备案:
1、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证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投资方相关信息”,填写完经办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投资方信息栏里面对应的修改删减增加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济性质、投资方比例、投资方证件类型、投资方证件号码、投资方国籍、投资方地址、投资方投资金额、有效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后,上传报送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股东)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完成税务系统里被投资企业股东信息的变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并上传完相关信息(上传的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需要所有原股东签字)后,点击保存提交完成报告义务。
主要填报以下信息,请提前准备好:
①被投资企业的联系人姓名、电话、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开时间、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上月末净资产金额、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比例(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
②转让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转让前持股比例、转让后持股比例、协议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原值(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受让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④本企业是否存在待缴出资(尚未实缴的出资)、待缴出资是否参与分取红利;
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的照片、资产负债表(董事会/股东会上月末)的照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备案-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完成转让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主要填报以下信息,请提前准备好:
①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否属于残疾烈属孤老;
②如果属于雇员,填写电话、邮箱;
③如果不是雇员,填写联系地址、工作单位、电话;
④股东、投资者转让前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⑤股东、投资者转让后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⑥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人识别号、任职期限起止日期、预计离境时间、境内职务、境外职务、预计离境地点、来华时间、支付地、境外支付地;
⑦净资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其他同类项目的金额);
⑧股权变更情况说明;
⑨资产负债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照片。
三、转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为北京企业的也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转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为在外埠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应采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送纸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的方式履行报告义务。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完成报告义务。
主要填报以下信息,请提前准备好:
①核对并填写被投资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
②核对并填写受让方企业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③转让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转让前持股比例、转让后持股比例;
④转让协议中的现金、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金额;
⑤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原值(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合理费用(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净资产份额(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股东转让股权比例。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收资本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⑥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有的请填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转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为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或者北京税务服务号)履行报告义务,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或者北京税务服务号)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点击“涉税事项报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录入”(或者个人业务-股权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完成报告义务。
①被投资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②核对并填写受让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③转让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转让前持股比例、转让后持股比例;
④转让协议中的现金、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金额;
⑤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原值(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合理费用(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净资产份额(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股东转让股权比例。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收资本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⑥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有的请填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九)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扣缴(纳税)申报采取上门审核办理方式,请准备相关资料,带着去税务局现场提交:
1、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提交: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份);
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交: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2、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包括内容:转让比例、转让股份份额(待缴额和实缴额)、转让价格、付款时间、双方签字、签署时间),原件一式两份,应以个人名义申报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提供缴税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让方为企业的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需转让双方本人签字,转让双方为公司的加盖其公章)。
4、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5、被投资企业转让前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入资单)(原始出资)或上次受让的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备注:股权转让款)、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回执等证明原值的资料(全部待缴的除外)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经解缴税款的出示)。
8、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10、《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1、变更过名称的被投资企业请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①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②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析产不能提供转让合同(协议)、结婚证:离婚证以及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等能够证明股权分割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