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小明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
公司未与小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
随后,小明由公司派到业主家从事小时工工作,报酬由业主和家政公司共同承担。后来,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与小明之间仍继续保持用工关系。
2019年2月,家政公司将小明辞退。小明要求家政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那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专家点评
吴雯欣 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被当然认为是主体资格灭失
在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的主体资格灭失,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过,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一定代表着用工关系的结束,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也不能被当然认为是主体资格的灭失。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到被注销之前,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其主体资格仍是有效存在的。为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将这一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更为恰当。
本案中,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劳动者依然在公司工作,公司依旧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并没有当然的灭失,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其才完全丧失主体资格。
◉判定劳动关系存在关键是有否存在包含劳动权利义务的用工行为
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另一关键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包含劳动权利义务的用工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在于用工行为,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本案中,小明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在公司的安排下工作,该公司也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小明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要求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破产、解散、被撤销都代表着单位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当然造成法人资格消灭。法律仅仅规定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消灭后劳动合同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员工,可以正常要求单位履行义务。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的处理可采用与破产、解散、被撤销同样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无论由谁提出,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