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出资是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本文旨在讨论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用图表的方式将公司对外出资归纳如下:
二、本文重点讨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要件以及无形财产出资的规定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要件
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理)。
(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投入财产被高估或低估。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该等非货币财产,则股东就不能用来对外投资,公司也不得接受该等财产;如果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人就必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该等财产出资以及使用该等财产出资的法律后果。
(3)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践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无形财产出资的规定
非货币财产中的无形财产通常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知识产权、债权、股权。
(1)知识产权
按照一般法律理解,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字号)、商誉、商业秘密等。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它们可以用于出资。
但商誉、商业秘密等,则不能满足前述条件,因此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2)股权出资及实缴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