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网络直播间跟着带货主播买买买?
日前,北京消协在淘宝、天猫、京东、小红书、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选取了30个直播间样本进行调查,其中9个样本涉嫌存在证照信息公示问题;3个样本涉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乱用极限词;1个样本“7天无理由退货”遭拒;部分“退货包运费”执行不到位;还有些样本中商品信息缺失。
那么,我们在直播间买买买时遇到哪些问题可以维权?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此,律师有话说!
本期嘉宾律师:
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璇
01
Q:虚假夸大使用极限词误导欺骗消费者是否违法?
A:违法,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客观描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有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广告使用极限词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13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02
Q:带货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否需要对直播带货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A:带货主播身份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带货主播可能是自产自销的经营者,也可能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经营者身份的责任首当其冲不用赘述,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也要与经营者在不同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播平台本质上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存在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Q: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方式购物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事后如何维权?
A:消费者选择直播带货购物时,一定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具有合法证照。不轻信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货比三家,多比多看,避免冲动消费。注意保存视频/音频、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协商无果诉讼或仲裁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第39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庆杰
图片来源网络
消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