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叫王思聪的中国公民(也不知道是不是那个传说中的“娱乐圈纪委书记”),凭借一组被执行信息“火遍”大江南北。吃瓜群众占多数,说不定还夹杂着不少“仇富”心理的群众(本人也穷,本人也仇富,万望各位网友不要喷我),也有不少律师同仁出来普法。反正是把这个事弄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了。自媒体就是好,啥妖孽也逃不过伟大的中国人民群众的法眼,让你分分钟不带任何色彩展露在世人面前。
以上纯属扯淡,下面进入正题。
进入正题前,还是按照惯例先看看王纪委这次被执行的情况。
是的,王纪委这次被北京二中院强制执行了,执行标的是151437841元,差不多就是1.5亿元(就是1.5个小目标)。至于为何被执行,咱也不敢问,咱也不敢说,毕竟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对于网上的传闻“听听就好”。
正题真的来了!!!!!!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王纪委就是老赖了?就不能搞高消费了?这要真不能搞高消费了,我不禁想起一句古话: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也不知道反没反)。请看下图:
这图片确实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顺便查一下自己是不是也被执行了或者执行完结了法院还没给你撤销(实践中本律师遇到过很多当事人都在说这个事,查查好)。
何谓被执行人?何谓失信被执行人?何谓限制消费人员?我就不百度了,按照我的经验,结合我那点浅薄的学识,试着非官方解释如下:
1、被执行人,就是在诉讼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另外一个跟你打官司(小声说:刑事案件除外哈,刑事案件你当不了被执行人,刑附民的民事责任除外)的人(一般就是原告,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了,你就是被执行人。
2、失信被执行人,在前述被执行人的基础上,你也没财产可供执行(小声说,实践中,没财产包括客观上无财产和主观上无财产,个人意会即可),法院也不可能跟你一直耗下去(还有更多的公平正义需要去维护),为了不让你逍遥法外,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怎么着也得想个法子收拾你,那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这个就是传说中的老赖了。法条链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限制消费人员,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照法律规定,假如你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限制你的消费,假如你是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必须限制你的消费。然后你就不能搞高消费了,还是先法条链接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就三者关系简单表示如下:
1、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
2、被执行人不必然被限制消费
3、失信被执行人必然被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被执行人算不算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