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案是顶包的(专家详解白银案:11起命案为何定4宗罪,判决如何罚当其罪)
3月30日,甘肃白银中院对“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查明高承勇犯下11宗案件并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一审认定其犯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四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高承勇在11起命案中,均实施了抢劫行为,法院依法判定其触犯4个罪名,其中,引人关注的强奸罪仅判刑十年。对于高承勇的这种“极卑劣、极残忍、极恶劣、极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上具体如何进行评判?其多个行为与多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进行了解读。
四罪量刑,体现了法律对高承勇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
虽然一个罪名就足够高承勇获死刑判决,但法院在查明11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列出其所犯4个罪名及其刑罚,彭新林认为,一来,这符合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公正的要求,还原了客观真相,表明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体现了严格司法的理念;二来,也是对高承勇所犯严重罪行的否定性规范评价,表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尤其是仇视社会、漠视生命、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他认为,要全面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区别对待,高承勇被判处死刑,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高承勇罪行极其严重,无论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是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论罪都应当适用死刑。
据白银中院查明,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高承勇在这11起案件,都实施了抢劫行为,且都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法院的判决中既有抢劫罪,又有故意杀人罪,这二者分别对应何种情形?
彭新林介绍,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罪数认定问题。在抢劫罪的认定中,有几种不同情况。白银中院的判决书提到,高承勇被认定为抢劫罪有两种情形,一是高承勇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就是高承勇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此外,根据白银中院的通报,高承勇所犯抢劫罪,还符合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中的三种,即“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所谓法定刑升格,即有法律规定的更为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需要升级刑罚档次,加重处罚。所以,法院在定高承勇的抢劫罪后,对其刑罚升格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高承勇实施11起抢劫犯罪行为时,并不是每次抢劫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换句话说,被害人最后的死亡,并非都是高承勇抢劫导致的,有的是在抢劫之后,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而杀死,所以,这种行为要属于新的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先前的抢劫罪与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强奸2名妇女判刑十年,强奸罪已属顶格处罚
高承勇案中,另一引人震愤的犯罪行为是强奸和侮辱尸体。
白银中院认定,“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针对强奸罪一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针对侮辱尸体罪,法院判处高承勇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新林对澎湃新闻说,本案中,高承勇被认定强奸2名妇女,不具备强奸罪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5种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3人或者3人以上才算是强奸妇女多人,高承勇强奸2名妇女,不属于该升格法定刑的情节。白银中院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顶格判其十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彭新林说。
同时,法院认定高承勇在被害人死亡后奸污尸体,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白银中院据此依法作出高承勇犯侮辱尸体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如果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同时成立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强奸之后,又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也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则数罪并罚。而高承勇案中,在定强奸罪的同时,也定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了数罪并罚。
法治文明:就算他再罪大恶极也只能执行一个死刑
彭新林介绍,高承勇虽作案11起,涉及11条人命,但法院只能根据其触犯的4个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根据其所作的案件数量来认定更多的罪数,“这就好比在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案发前受贿多次,也只定一个受贿罪。另外,受贿五千万和受贿一亿元,如果其他情节差不多,案件之间确实很难拉开量刑档次,因为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死刑了。”
彭新林认为,白银中院对高承勇的定罪科刑,符合定罪原则和基本法理,最后判处其死刑,可谓罚当其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所以,行为“极卑劣、极残忍、极恶劣、极严重”的高承勇,仍只能顶格执行死刑。“客观来讲,这也与刑罚本身的功能性局限有关,因为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就是死刑了,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不可能因为其犯有数个死罪而执行多次死刑。现在是法治社会,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进步,就算他再罪大恶极,也只能对他执行一个死刑,不可能像古代社会一样对他亲属进行株连或用残酷的方法执行死刑。”彭新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