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 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员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第一种: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的,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案号:(2016)闽02民终3213号

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双方于2014年2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故以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1320元/月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该《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厦门市海沧区最低工资标准于2015年7月1日起由132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因此,康素芬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相应调整为与最低工资标准一致。"

第二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与劳动者实际工资差距甚大,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参照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支付标准。

案号:一审 (2015)鼓民初字第2803号

二审(2015)榕民终字第5042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仍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按被告99.2元/日的支付标准,与原告的实际日工资差距甚大,违背公平原则,本院参照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支付标准,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3220.41元/月……

第三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能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工资总额,但应扣除当月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加班费。

案号:(2015)三民终字第1225号

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福维公司制定的《2011年员工薪酬调整实施方案》(福维劳(2014)45号)及《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福维劳(2014)57号)虽然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按"50元×300%"及"基础工资÷21天/月,计算办法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的标准计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因此,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项工资总额,不能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准,但应扣除当月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加班费。

第四种: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基数计算加班费。

案号:(2012)马民初字第179-2号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这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为1152元(与当月工资单中的基本工资相同,并未低于同年福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该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订立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以原、被告约定的上述金额为准。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第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写明,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加班费工资,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加班费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被告提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标准底薪(基本工资)、奖金、皆勤奖金、餐费补贴、岗位津贴、主管津贴和夜班津贴的主张,与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闽02民终1744号

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杨灶长与新技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320元,且未低于当时的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一审判决以132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认定新技术公司应支付杨灶长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加班费差额1593.13元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3、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4、《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劳薪(1995)042号)第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扣除奖金和津贴后的工资。

(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PTU@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