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电动叉车安全管理考核)
为加强机动、电动叉车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标准作业,以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司设备、设施及人身的安全。结合《物流叉车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细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搬运工具。
三、定义
通过持续对机动、电动叉车危险识别及风险管控,将车辆类安全事故遏制在可控范围内。
四、职责
4.1使用单元职责:
4.1.1驾驶员负责叉车日常使用、保养、维护和点检工作;
4.1.2叉车使用单元负责对日常保养、点检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单元责任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4.2事业部职责:
4.2.1各事业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元叉车安全管理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
4.2.2各事业部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叉车驾驶员委外培训的审核工作;
4.3设备部门职责:
4.3.1负责新购叉车审核、验收、报废和设备台账的管理工作;
4.3.2后勤叉车维修负责日常的叉车维修、检测工作;
4.3.3参与每月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元叉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4人力部门职责:
4.4.1负责叉车特种设备委外培训的统计及申报工作;
4.4.2负责定期组织内部叉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每季度一次;
4.4.3负责对公司所有特种作业证书进行归档管理;
4.5安全部门职责:
4.5.1负责组织相关单元,每月对各事业部叉车实施检查、考核、通报;
4.5.2负责叉车警示标志制作及日常巡查、考核实施工作;
五、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描述 |
当事人(元) |
单元责任人(元) |
5.1 |
未取得上岗许可证无证驾驶的,赔偿事故损失,并调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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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叉车使用前未点检(记录真实、清晰无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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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厂区内行驶速度超过5公里/小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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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叉载重量超过载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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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叉车门架起升高度超出额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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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叉车安全装置及配件缺失或损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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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车辆上除驾驶员外,禁止任何人站在车身或货叉上或搭乘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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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严禁在驾驶作业时饮食、使用手机或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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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严禁疲劳、酒后或服用禁驾药物后进行驾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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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严禁以任何物品进行叉车平衡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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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起步前,应观察四周,确认行车安全后,先鸣笛后起步,严禁盲目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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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不稳固的货物未进行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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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叉载货物时,应按需调整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严禁偏斜或单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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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驾驶过程中,叉车出现刮擦或磕碰,有明显划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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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叉车在行驶过程中,一律靠右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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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电动叉车需要进入电梯时,未保持1米距离停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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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出电梯或斜坡地段,倒车行驶,严禁下车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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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搬运物品挡住驾驶员视线时,未倒车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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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叉车随意停放或占用紧急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放置处的禁止抢占人行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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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辆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及警示标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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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电瓶充电时,未打开电瓶罩、通气盖、远离热源和火源,不得放置金属或其他易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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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叉车不使用时,未将货叉落地、拉起手刹、关闭电源和钥匙开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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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叉车使用后,禁止立即打开水箱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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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电动叉车充电区域与易燃物未保持2米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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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使用干布或纤维物擦电瓶表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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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接触电瓶酸液时,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塑胶手套、防护眼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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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电瓶电缆连接和插头部位存在明显损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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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叉车处于充电状态,未拔除充电插头,启动叉车的 |
凡违反本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未造成事故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事故的,赔偿经济损失外,在违规考核基础上按照《安全管理细则》给予考核,情节严重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其他
6.1驾驶员在年度内有发生2起以上(含2起)违规操作投诉或1起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退回人力资源处理;
6.2公司其它关于机动、电动叉车管理制度中的考核方法暂停,以本考核标准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