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之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定之平等原则)

理解与适用: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从法律人格而言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其次,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最后,平等原则的平等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当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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