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老人的标准(三无”老人由政府财政“供养”)
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老人
本月起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予以供养
衡水市出台《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福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安排好城市“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我市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老人自2015年2月1日起,将全部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予以供养,供养标准为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集中居住供养)和45%(分散居住供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中选择一种养老模式。选择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到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内生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定期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在医疗保障方面,县级财政将划拨专项资金,用以支付城市“三无”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其制度内医药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除此之外,每名城市“三无”老人每年还可以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并可凭相关证明,在当地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挂号和家庭病床出诊的费用减免优惠服务。
《意见》指出,申请城市“三无”老人供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户籍在我市且户籍性质为城镇(非农业)居民户口。二是同时具备“三无”特征,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三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
《意见》明确,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分申请、审核、认定、供养资金发放和注销等五个环节。申请可由本人提出,也可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调查走访,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将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居住社区和小区(村)公示7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为老人发放供养资金。选择机构养老的,将供养资金直接打入供养机构集体帐户;选择居家养老的,供养资金打入供养对象本人或其代养人专门帐户。供养对象因死亡、迁出等原因,不再需要保障的,依申请程序及时注销,并停止发放供养资金。民政部门对城市“三无”老人实施动态管理,随时办理新对象认定和老对象注销业务。为防止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骗取供养资金的行为和现象,《意见》还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供养资金监管中的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