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财政局原出纳李某某利用自己掌握单位大量资金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刻银行业务印章,并在现金缴款单上加盖私刻印章及伪造现金缴款单等方式,短短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贪污公款150余万元。
日前,由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人伪造印章贪污公款一案在福鼎市法院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林某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桂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查,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福鼎市财政局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市财政局日常账目收支管理的职务便利,虚构支出,虚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领取该项开支后将存根隐匿,同时将每月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领取的对账单删去其虚列的开支后,重新制作虚假的工商银行对账单并加盖其事先伪造的工商银行专用章后交由会计入账,使其虚列的开支无法在市财政局财务账目上体现。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先后共侵吞福鼎市财政局基本账户中历年滚存结余资金 44 笔,合计人民币1508968.42 元,用于偿还其个人银行贷款、民间借款利息和生活开支。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制作以上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需要加盖银行专用章,便于2019年7月某日伙同被告人陈某桂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福鼎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印章1枚。之后,由于工行福鼎支行启用新的电子印章,该印章便不能使用,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工作需要为由,伙同被告人林某勇、陈某芳伪造了2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业务专用章”。被告人李某某将以上伪造的3枚印章用于加盖其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上。 (福建法治报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