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结一起合同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很具有代表性。今天写出来分享给大家,算是给大家普法,避免日后生活遇到同样的难题而诉至法院。
一、问题提出
李刚与康健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康健公司将其经营的位于东大街38号的为民大药店转让给李刚,转让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李刚先行支付了康健公司5万元定金。2018年8月1日,康健将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公章、财务章及部分药房资产交给李刚后,李刚又向康健公司支付了40万元的转让借款。8月2日,李刚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执照变更事宜时,被告许可证是绝对禁止买卖的。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1、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转让金4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李刚与康健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无效其原因是?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刚与被告康健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康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本诉原告李刚45万元。
三、法律分析
李刚与康健公司签订的 《转让协议书》中,转让标的包含三部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药店固定资产及房屋的转租。其双方签订的协议表面上是药店的转让,实质上及基于将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经营手续转让的基础上,将药店的固定资产及经营场所转租的结合。药店转让是以经营手续转让为核心,同时三者密不可分。后两者的转让对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关键是《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手续的是否能够转让,将会影响合同效力。
药店的经营业务是以国家审批许可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经过行政许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得随意转让的,除非法律对转让条件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但未对该程序进行规定,还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转让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52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