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订立的方式,《民法典》中,共规定了5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第一种方式:要约承诺的方式
《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注:此处的“其他方式”,指的就是以下4种方式。
二、第二种方式:签订合同书的方式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注:本条仅仅只签订合同书的方式(例如:签订购房合同书!),合同书≠书面,合同书∈书面,是书面的方式之一!
三、第三种方式: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的方式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注:关于实务中,例如:在股权并购等交易中,签订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是否属于属于预约合同呢?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违反后如何担责?承担什么责任呢?这些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解答!
四、第四种方式:格式条款的方式
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第五种方式:悬赏广告的方式
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注:悬赏人发布公告 特定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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