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郑扬波)1月28日,即将在北交所上市的大禹生物的IPO进展为“中止”状态,原因是其聘用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自2021年12月以来,北交所共有16家IPO企业的进展为“中止”状态。
除了大禹生物外,北交所的IPO项目中,有7家公司聘用的中介信永中和,其中4家企业因中介机构被立案而中止审核,3家公司因其他原因中止审核。
2021年12月以来,中介机构的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加。据交易所公开披露,深交所有61家IPO企业的进展为“中止”状态;上交所有17家IPO企业的进展为“中止”状态。至今,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共有94家企业的IPO项目被中止。
整体来看,94家企业所聘用的中介机构以信永中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中信证券三家机构为主。94家企业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被中止IPO的企业最多。八马茶业、土巴兔、天津同仁堂等均因中介被立案调查而中止IPO。
受“乐视网案”牵连?
此次被立案调查的多家中介机构,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一案,包括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信永中和等中介机构。而中止IPO的94家企业中,被这些中介机构“连累”约20家左右,如果这些公司因此上市时间推迟,对于IPO前的股东而言,是巨大利空,他们减持套现的时间也将顺延,时间成本将升高。
2022年1月18日,山西证券(002500.SZ)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在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中,虚假陈述责任违规被证监会立案;3家证券公司以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为乐视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也被起诉。
据北京金融法院公告,乐视网造假案所涉中介分别为中德证券、中泰证券、平安证券3家证券公司,以及金杜律所、信永中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3家会计师事务所。
在上市保荐书中,中德证券披露了乐视网三年一期(即2013至2015年及2016年1~3月)的财务数据,并提供保荐书。而2021年4月,证监会揭示了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的事实。
实际上,这不是第一次中介机构因财务问题被立案调查而影响其他IPO项目的中止。早在2021年8月中旬,一家新三板公司蓝山科技(830815.NQ)涉嫌信披违规(财务虚假记载)并启动立案调查,相关服务中介也被立案,涉及中介有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当时因中介受影响的IPO企业超40家,其中包括比亚迪半导体,其聘用的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相关人士表示,受影响的IPO项目中止后并不是不能上市,在规定时间(约2~3个月)内重新更换中介机构或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复核、重新提交信息,IPO还是会继续进行。例如比亚迪半导体,在2021年8月18日因聘请的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导致IPO项目中止审核,随后在2021年9月1日,中介出具复核报告,当日其IPO审核就被恢复,而这中间相隔9个工作日。
中介应承担多少责任?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早在2017年底,信永中和曾因在某企业IPO以及年审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而被证监会处罚,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交易所数据显示,2020年6月至今,北交所21家企业IPO项目聘用信永中和、上交所19家公司IPO项目、深交所39家公司IPO项目的审计中介都聘用信永中和。
此外,上文提到蓝山科技,其虚增收入共8.11亿元,虚增销售利润共2.46亿元,虚增存货共1.06亿元,增应收账款共0.6亿元。证监会对其中介机构华龙证券(证券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中兴财光华(审计公司)没收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收业务收入10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项目签字保代、项目负责人、签字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人也被给予警告,相关人员被处以罚款合计125万元。
上市公司的案例中,*ST康美(600518.SH)累计虚增收入29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中介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425万元,罚款4275万元,共计罚没5700万元。
2022年1月14日,证监会发布,2019年以来,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中介机构频频失职,强化中介监管的需求越来越重要。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内容,例如,优化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细化了对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的过错认定标准等。这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稳定市场预期。
责编: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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