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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一直是企业的政策要点。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了几个百分点就引来全国各界一篇欢声。2018年社会保险最大的政策变动在于社会保险的征缴由税务部门执行,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近日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一政策的变动又会带来哪些变化呢,是好事,是坏事,还是一件不好不坏的事情?
一、社保转税务征缴的变化是什么
在社保转税务征缴之前,社保的征缴部门多数省份规定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保征缴、稽核、监督、惩处的职责。
但我们注意到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社保征缴方面本身就预留了口子,即可以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全权处理,也可以采用“征管分离”的模式,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这次的政策调整只不过是将二选一变成了单选题,即统一采用“征管分离”的模式,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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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解读:
1、杜绝社会违规行为,尤其是杜绝了企业不按照实际工资数额而按照最低缴费数额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的核算有一定的范围区间,一般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但这仅仅是一个核心范围,实际上的缴费基数依据《社会保险法》应当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以下简称总额平均数)”,总额平均数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60%作为核算基数;总额平均数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300%作为核算基数。
实际上之前由社保经办部门执行征缴,虽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总额平均数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职责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的罚则(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但问题在于社保经办机构实际上缺乏有效的手段去核查用人单位的总额平均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的要求,会将总额平均数控制在社平工资的60%以下,实际缴纳是按照社平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而转由税务部门征缴,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已经精准地掌握了企业工资发放的真实情况。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和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直接构成了社保缴费的真实基数,无须再经企业申报缴费基数。
这种情况下,企业意图通过虚报总额平均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就会落空,进而发生的情况是按照真实基数缴费,但这也意味着企业个人负担部分,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也需要按照真实基数缴费,缴费数额必然有小幅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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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社保负担加重,需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在社保缴费群体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实际上这部分人群因没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是由其自行负担,实务中一般都是按照社平工资的60%这个额度申报社会保险费。社保转税务征缴后,这部分人群也同样面临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增加的问题,对这部分人群来说无疑是负担的增加。
而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自由职业、灵活用工愈发成为整个用工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职业者者和灵活用工群体的数量逐年增加。如果不对这部分人群做一定的社保政策扶持,可能会因为社保负担的加重削弱自由职业、灵活用工的发展趋势。
3、从宏观层面,社保转税务征缴为将来的社保全国统筹,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做好了铺垫
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和全国范围的公平分配一直是近年国内讨论的一个热点,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一定是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而非现在仅仅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的市级统筹。
只有在全国统筹实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公平分配”,通过自上而下的调整,平衡各个地域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保公平”。
但一项政策目标的实现永远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对各个层面做转型调整。这次的社保转税务征缴,我们更愿意将之视为一种信号,是对将来做社保全国统筹的一种铺垫。但是否真实,还需要下一步配套政策的检验。
三、从企业应对的角度来说,社保合规永远是企业必备的做法
在社保合规的框架之下,灵活地运用技术方式,比如“减少短期薪酬,增设长期薪酬”、“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增加职工收入的股权占比”、“优化职工薪酬架构”,都是一种有效应对的方式。但一定要注意的是,这种有效应对必然是在社保合规的框架内操作,而不能逾越合规雷池。
【律师介绍】
黄金苹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现为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领域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擅长在商业合规、人力资源与劳动法、税务领域协助企业应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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