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至30日,韩某在A超市连锁店分别购买了“B”牌珍珠枣18件,贡枣6件,金额总共为2736元。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该商品执行标准代号为:GB/T5835,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或煲汤、泡茶、做馅。保质期:12个月。
之后韩某便将一部分枣送了人
自己也开袋食用了一部分
然而在食用上述红枣时
发现有杂质
韩某经网络查询发现
执行标准与食用方法存在矛盾
GB/T5835的国家标准为干制红枣。GB/T5835-2009《干制红枣》第3.1条规定,干制红枣: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干制红枣中存在一定杂质,干制红枣可用麻袋、尼龙袋、纸箱或者塑料箱等包装。
GB/T26150-2010《免洗红枣》第3.1条规定,免洗红枣: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韩某这下明白过来了
买的是干制红枣并非免洗红枣
遂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A超市连锁店
因该店拒绝调解,2016年2月25日,该局决定终止调解。
于2019年2月4日
韩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至鼓楼法院
韩某诉请:
1、判令A超市连锁店赔偿韩某货款2736元,交通费和餐饮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
2、判令A超市连锁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货款的十倍赔偿27360元;
3、判令A超市连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令A超市公司对以上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超市连锁店、A超市公司辩称:
1、原告所述诉争产品包装上标注GB/T5835与“开袋即食”是相矛盾,并且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张是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2、诉争产品标签中的标注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并不影响食品安全;
3、原告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1、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本案中,韩某、A超市连锁店于2016年2月25日终止调解。故诉讼时效自2016年2月25日重新计算。
2019年2月4日,韩某向法院通过挂号信提交本案诉状,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现韩某诉请判令A超市连锁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赔偿其27360元,该诉讼请求应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韩某该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理涉。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019年2月4日,韩某向法院通过挂号信提交本案诉状,诉讼时效自2019年2月4日再次重新计算。韩某起诉及本案审理中,韩某均明确其主张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故韩某主张判令A超市连锁店赔偿其货款2736元,交通费和餐饮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2、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5835,该标准为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而执行该标准所生产的红枣未经过清洗、杀菌等工艺流程,达不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不具备打开包装不经清洗直接入口食用的卫生条件,但是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所标注的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或煲汤,消费者如打开包装不经清洗直接入口食用,可能会因该干制红枣含有杂质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涉案食品外包装袋上所标注的“开袋即食”食用方法明显与该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不符,影响食品安全,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赔偿货款、交通费和餐饮费等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韩某明确其主张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且其主张所依据之一为《食品召回条例》,现A超市连锁店所出售的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量不符合约定,A超市连锁店应当退还韩某货款。韩某应将涉案食品退还A超市连锁店。
现涉案商品其中十八件或作为礼物送人,或开袋食用,无法退货,尚存珍珠枣五件、贡枣一件。故A超市连锁店应退还韩某尚余六件商品货款664元。韩某另主张交通费和餐饮费等其他损失共计1000元,法院结合其所提供的票据以及必要性、合理性酌定为35元。被告A超市连锁店作为被告A超市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故被告A超市公司对于被告A超市连锁店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A超市连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某货款664元,赔偿其他损失35元。原告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余货珍珠枣五件、贡枣一件退还被告A超市连锁店;
二、被告A超市公司对被告A超市连锁店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开袋即食应该是直接打开就可以吃,不必再经过清洗、加工等程序,换言之,标注开袋即食的食品中不应含有沙土、灰尘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但是涉案红枣所适用的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却允许含有杂质,并没有达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商家在食品外包装应当准确标注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面对质量有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应及时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可一拖再拖。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