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务课堂 公司赠送礼品给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内容:
公司维护客户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不是既要交增值税(视同销售)也需要代扣个税(偶然所得)?
税务处理建议:
一、增值税上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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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应按照实际情况来具体区分:
1、赠品及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税;
2、消费积分达标抽奖的奖品,偶然所得,按20%代扣代缴;
3、自产/外购产品赠送,需要代扣代缴;
4、业务宣传、活动赠送礼品,偶然所得,按20%代扣代缴。
适用条例:
财税[2011] 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